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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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72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 蔡昆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⑵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