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369號債權人 劉進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巧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陳揚中 陳維欣 林宗聲 劉幼惠 0000000000000000
鄭任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鄭任翔對第三人山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就其他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而查,第三人山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