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戶籍資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