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0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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