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聲請人 王柏升 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商艾星公司)陳報本院聲請人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移轉予聖文森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聖文森公司)後,聖文森公司再將債權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公司,是新加坡商艾星公司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3號卷第121頁),有何意見?
二、請聲請人補納本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暨預納郵務送達費1萬2,24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3人(含新加坡商艾星公司),連同債務人,合計2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4人×51元×10份=12,240元】,共應繳納1萬3,240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6年12月6日至10
8年12月6日)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到院。另聲請人前向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聲請更生事件所檢附之文件是否有變更(含聲請人子女之部分)?
五、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聯徵資料記載協商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前係與何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還款條件為何?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成立印刷公司擔任負責人?印刷公司工商登記名稱為何?印刷公司於何時解散或清算完成?
七、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是否仍任職於元福停車場?每月薪資為何?聲請人之薪資是否包含獎金或其他補助?元福停車場是否有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如有,請一併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另請聲請人提出元福停車場之薪資單到院。
八、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九、請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除中華郵政儲金簿、玉山銀行存簿外,是否有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另請補登聲請人中華郵政儲金簿自108年
6月21日、玉山銀行存簿自104年6月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簿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
十三、承上,請說明聲請人中華郵政儲金簿107年12月16日為何有 孫心慧 存簿轉來3,000元之存款?
十四、聲請人保單資料是否有變更(含是否有變更要保人、是否有保單質借等情狀)?如有,請一併提出說明。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六、請檢附本案代理人之委任狀。(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