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 簡定維 (原名: 簡煜晟 )代理人陳 昱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51元×10份=2,55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4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成年人無須提供綜所稅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中華郵政存簿內記載,聲請人每月有國民年金4,024元。請說明該項目是否為聲請人每月得領取之收入?為何未列入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每月必要收入數額內?
七、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目前是否已有工作?如有,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中華郵政存簿內,107年9月30日為何有跨行轉入3萬元之存款?同年10月2日為何有跨行轉入5萬元之存款?同年10月12日為何有跨行轉入9萬元之存款?同年12月26日有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跨行匯入1萬9,00
0元108年10月10日中國信託 王際平 存款?請一併說明為何聲請人於前開存款存入後即全數提領?提領前開存款係用於何處?現有無剩餘?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內於107年4月18日為何有次交60萬元之存款?同年7月19日為何有英屬百慕達商電匯7萬元存款?同年7月26日有跨行轉入4萬4,100元?同年11月22日、12月12日有琥珀貨款轉帳存款14萬元及15萬元?請一併說明為何聲請人於前開存款存入後即全數提領?提領前開存款係用於何處?現有無剩餘?
十三、承上,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內原有150萬2,000元之存款,為何於106年11月至107年5月多次提領或轉帳,至銀行存簿內無餘額?提領前開存款係用於何處?現有無剩餘?聲請人是否有隱匿財產之行為?
十四、聲請人台新銀行存簿內於107年2月27日為何有CD轉入3萬4,000元?聲請人提領前開存款係用於何處?現有無剩餘?
十五、請聲請人補正提出中華郵政存簿於108年5月2日起、中國信託銀行存簿於107年12月12日起、台新銀行存簿於
107年3月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翌日之存簿內頁明細(須附存摺封面)。如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台新銀行存簿已是最新之內頁資料,請一併提出說明。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銀行存簿,如有,請一併提出。
十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九、請檢附本案代理人之委任狀。(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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