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長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7)之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09年9月8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傷害罪,編號2為偽造文書罪,與編號3至7為詐欺罪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不同,至於編號3至6所示各罪,皆係受刑人於詐欺集團內擔任收水之工作,於同一期間密集所為,犯罪類型及手段相同,與編號7所示之罪同屬相同罪名之罪,且侵害法益種類相同,是以編號3至7所示之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17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王惟琪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7日105年8月28日109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37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軍偵字第8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2、213、312、3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109年度原簡字第9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6日109年11月12日110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109年度原簡字第9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8日110年6月3日110年4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執字第5925號新北地檢110年執字第6294號新北地檢110年執字第4825號編號3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6經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1)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2)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3)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4)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5)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6)有期徒刑1年7月(7)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1日至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11日至109年3月14日109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109年度偵字第15412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59號110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5日110年9月27日111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59號110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3日110年10月26日111年8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執字第3926號士林地檢110年執字第37號臺北地檢111年執字第5114號編號4經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經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6經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3日至10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0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00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0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執字第861號(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