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森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月娥 間因105年建字第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於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另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故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計算式:17,929元+26,893元=44,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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