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即 陳鵬程 、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後於91年7月29日變更義務人為丙○○、丁○○,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①②87年6月12日③87年7月13日④87
年8月31日邀同第三人丙○○即陳鵬程、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元②300,000元③200,000元④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91年6月3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甲○○○僅繳納至91年6月3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迄今已逾期甚久,經屢次催討均不清償。另第三人丙○○即陳鵬程、丁○○已於86年11月14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0000000,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2件、擔保放款借據(展期)2件、放款核准貸放帳卡明細表1件、借款申請書1件、異動索引1件、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0000000000號函影本1件等為證。
三、依相對人乙0000000於97年12月19日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抵押權為從權利,必主債務成立,抵押權才能成立生效。然當時,借款人甲○○○、丙○○、丁○○尚未實際向債權人借得款項,故債權人之抵押權並不生效,理應塗銷。再者相對人於86年11月14日因買賣受讓登記為所有權人,當時借款人也尚未實際向聲請人借得任何款項云云,惟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一條即約定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各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含債務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等,又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於非訟程序中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98│養│232,504.00│1848分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