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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