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62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薛巧妮 相對人 李家祥
李杰 李念瑜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新旺 相對人 李念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周秀慈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3年5月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秀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ꆼ直系血親卑親屬。ꆼ父母。ꆼ兄弟姐妹。ꆼ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秀慈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死亡,相對人李家祥、李杰、李念瑜、李念華及李新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及配偶,均為合法繼承人,然其等均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324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3年5月30日死亡,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徵。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周秀慈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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