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44號
第1702號第1722號第1739號第174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承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林承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惟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本院予以同意,現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理字第5072號令被告自106年12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理字第5072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聲請意旨所載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