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竹小字第48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黃捷菖 即 黃彥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年息│計息期間│││(新臺幣)│││├──┼─────┼────┼───────────┤│1│1,415元│14.83%││├──┼─────┼────┤自民國105年4月3日起││2│694元│14.9%│至清償日止│├──┼─────┼────┤││3│31,207元│15%││├──┴─────┴────┴───────────┤│本金合計:33,316元│└─────────────────────────┘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