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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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政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偵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分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共計貳點柒肆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720號被告鍾政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鈞院以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分別淨重1.7089、1.0504公克(105年度安保字第482號,本署150年度毒偵字第1720號偵查卷第77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年3月20日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扣之顆粒2包(編號01、02),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編號01顆粒1包:毛重2.0771公克,淨重1.7089公克,取樣重量0.0051公克,驗餘重量1.7038公克;編號02顆粒1包:毛重1.3898公克,淨重1.0504公克,取樣重量0.0052公克,驗餘重量1.0452公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2.749公克(含分裝袋2個,取樣已鑑析用罄),有卷附之該中心鑑定書在卷可參,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分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析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