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425號聲請人 黃有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宥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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