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雅婷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自99年5月起至101年5月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存摺影本、薪資袋或由僱主所出具之薪資明細文件)。並說明目前除自100年11月至今擔任新祕助理及美髮助理每月外有無其他兼職情形,若有每月收入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扣繳憑單。
三、聲請人之受扶養人 田欣 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之受扶養人田欣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何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成立協商?並提出曾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履行還款幾期後始毀諾、協商之背景及動機。又聲請人自陳於協商成立後,因身體不好無法繼續原來工作而悔諾,請說明毀諾前後之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陳前除協商成立應繳納之款項外,每月尚應清償未參與協商之信用貸款,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田欣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陳報目前每月領有低收補助1900元,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又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款項,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每月花費交通費1000元、勞保費1400元、水電瓦斯2000元、電話費600元、日常雜支1000元等費用之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並請說明請說明聲請人現上班地點及所選擇之交通工具為何。
十、聲請人現住地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為何人所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所有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