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65號原告 林俊宏 被告 王藝蓉 上列被告王藝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6號),經原告林俊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