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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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蔡宜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2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動事件法業經司法院公告定於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而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施行細則第3條情形外,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就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查原告係於108年11月18日聲請發支付命令(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則依前揭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規定,應依起訴時之法律規定,徵收本案裁判費。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暫免徵收1/2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
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