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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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6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至108年12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565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5653元為自93年6月28日起至108年12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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