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上訴人歐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軒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上訴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賴禹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為被上訴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輾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得利公司)之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康榮寶 (即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有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460號裁定在卷可參(最高法院卷第209頁)。嗣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變更為 黃壽佐 (即福融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再於110年5月27日變更為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有恩得利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05-109、123-130頁)。本件應由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輾轉承受訴訟。茲據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39頁),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古振暉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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