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鈦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10年9月1日200,000元D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