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宥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宥宬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五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蕭宥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至3號、編號4至5號各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之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