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合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符合撤銷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民事訴訟法第598條、第59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621條亦明定第598條、第599條之規定,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雖有附診斷證明書一份,惟該診斷證明書係於97年5月年6日所出具,且依所附診斷證明書記載:「病人有幻覺、妄想、怪異行為及社會功能退化等症狀。診斷:精神分裂症。處置意見:有充分處理事物能力,宜門診追蹤治療。」,是該診斷証明書係三年六月前所出具,聲請人迄今是否有繼續門診治療而精神已回復正常,未可知,是依首揭說明,命聲請人於十日內提出最近六個月內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文件(證明聲請人現今精神狀況已回復正常或已有充分處理事物能力書),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