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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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 陳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前誤載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前誤載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書欄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前誤載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