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交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宗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高宗裕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高宗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5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則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檢察官並未明確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必要就被告應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予以調查,自亦不宜逕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併此說明。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情
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顯生相當危害,所為誠屬不應該;並考其前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顯然並未從前案執行中知所警惕,復萌漠視、怠忽其他用路人安危之態度,而重覆犯相同性質之罪,此應為其不利之考量;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可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963號被告高宗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宗裕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9月10日14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上路,行經新竹市北區天府路1段時,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而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經警於同日20時39分許,對高宗裕實施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高宗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依駕駛查車籍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檢察官楊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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