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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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0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0439號債權人吳聰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俊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