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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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美慧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378,98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0,46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部分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28,520元(即4,378,980-350,
460=4,028,520),其應繳上訴審裁判費為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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