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 周瑜 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6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萬504元及測量費3萬4,000元(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卷二第38頁),合計48萬4,50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