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美菊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美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0年8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已於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考量本案之審理進度,以及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利益之維護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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