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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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8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1號抗告人 余永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毓洲沈揚仁王敏慧林靜芬 及蔡憲德5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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