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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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五七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誹謗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