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五號
具保人 陳文龍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文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