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一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於聲請狀內記載應受停止執行之執行案件案號,致無法確定聲請人聲請意旨為何,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埔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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