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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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