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若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計新臺幣21,019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占協商債權42.35%)、信貸契約2(占協商債權5
7.65%),在此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0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80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7,815元楊若羚民國95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新臺幣378,181元楊若羚民國95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7,815元楊若羚民國95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378,181元楊若羚民國95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