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迪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迪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所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迪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繕漏載之處,逕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粘迪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雖皆已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且查受刑人業已以書面聲請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與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另就附表編號1至2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乃屬相同之刑罰種類,不待受刑人之請求或同意,檢察官本得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及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已繳清)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2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有期徒刑2月經原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5000元犯罪日期110.6.23至110.7.5111.3.25111.3.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682、2800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832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78號判決日期111/11/15112/04/2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832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23112/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0號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經原判決合併應執行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9.22及110.9.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12/05/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