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志雄 送達代收人 謝雨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2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志雄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4年9月
4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由上訴人即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