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雄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雄因重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2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7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志雄因重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2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10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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