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債權人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薪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統一編號。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5月22日或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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