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法定代理人 姚清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魏幸雄 ),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