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塗雪慧 被告 郭柏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柏賢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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