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875號聲請人 楊硯傑
楊旻翰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吳家羽 聲請人 龔邑如
龔汶良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龔志祥
楊嘉誼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硯傑、楊旻翰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吳家羽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龔邑如、龔汶良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龔志祥之印鑑證明。
三、已通知其他孫輩繼承人(至少包括 楊原東 )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其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