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02號聲請人 鄧政威
鄧政筠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陳報之事項:
一、 洗漪 為何人之子女,是否已成年。
二、請提出已通知洗漪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經其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如無法通知,亦請具狀說明理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