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 孫國輝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複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被告 陳重坤
駿衫礦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簡絲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