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904號聲明人 胡學忠
胡學儒
胡學英
胡維燊
胡維宸
胡沛媛
胡沛伶
邱治恩
邱妤涵
胡沛伶之胎兒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邱財億
胡沛伶聲明人 楊絡雅
萬怡貝 之嬰兒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竣淵
萬怡貝聲明人 楊青峰
楊詠勛
謝寶珠
謝寶玉
謝泰豊
謝寶雲
謝泰山
謝寳桂
謝寳月
謝寳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謝寶鸞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6行「 紀義忠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寶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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