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904號聲明人 胡學忠
胡學儒
胡學英
胡維燊
胡維宸
胡沛媛
胡沛伶
邱治恩
邱妤涵
胡沛伶之胎兒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邱財億
胡沛伶聲明人 楊絡雅
萬怡貝 之嬰兒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竣淵
萬怡貝聲明人 楊青峰
楊詠勛
張 謝寶珠
姚 謝寶玉
謝泰豊
謝寶雲
謝泰山
謝寳桂
謝寳月
謝寳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謝寶鸞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6行「 紀義忠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寶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