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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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淵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淵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淵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1日上午3時許│96年9月20日上午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6年度│板橋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316號│毒偵字第7316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49號│97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判決日期│97年3月26日│97年3月26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49號│97年度上易字第449號││├────┼────────────┼────────────┤││確定日期│97年3月26日│97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板橋地檢署97年度執緝字第3409號│││(編號1、2於原判決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備註│編號1~3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指揮書:98執更32號)││├─────────────────────────┤││編號1~4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指揮書:98執更2503號)│└────────┴─────────────────────────┘┌────────┬──────────┬──────────┬──────────┐│編號│3│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同時施用一、二級)││├────────┼──────────┼──────────┼──────────┤││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折算1日│││├────────┼──────────┼──────────┼──────────┤││92年2月間某日至96年│97年2月25日上午某時│不詳時間至97年2月25││犯罪日期│9月21日5時45分許為│許│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警查獲│││├────────┼──────────┼──────────┼──────────┤│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6年度│板橋地檢署97年度│板橋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038號│毒偵字第3063、3548號│偵字第8020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訴字│98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531號│第1974號│第2721號││├────┼──────────┼──────────┼──────────┤││判決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10月31日│98年8月2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訴字│98年度上訴字││判決││第531號│第1974號│第2721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13日│97年11月17日│98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板橋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7345號(併科罰金│││││部分另行聲請)│板橋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8379號│板橋地檢署98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3曾經板院97聲││第15555號(併科罰金│││53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部分另行聲請)│││刑1年2月(98執32號)││││├──────────┴──────────┤│││編號1~4曾經板橋地院98聲33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指揮書:98執2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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