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村 和
蔡仁傑
6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文裕 、 鄭坤瑞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文裕部分新臺幣30萬元、鄭坤瑞部分新臺幣10萬元,共計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