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陳福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移除私設之鐵門,以排除其占有之行使。本院審酌移除費用於新台幣10萬元內即能達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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