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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