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債權人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整合契約書及催告函影本(依證物名稱欄內附有整合契約書及催告函影本,實際卻未檢附)。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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